【基本案情】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近年来,宋某在北京工作,收入较高,但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失和,自2022年9月起经济上相互不再往来,孩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宋某曾于2022年12月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有好转。2024年6月,宋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等。该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刘某主张宋某近两年来取现、微信转账、银行卡向他人转账85万元属于转移、隐藏财产,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并对宋某少分或不分。同时,刘某认为宋某常年忽略家庭,其一直持家照顾孩子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要求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
【裁判结果】渭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取现及向他人转账共计100万元,扣除其有证据证明的花费33万元及维系日常生活的开支20万元,对其余47万元宋某未能举证证明或说明其合理用途,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原则,法院确定对该部分财产宋某分得30%,刘某分得70%,由宋某支付刘某转移的财产33万元,同时原告宋某另行支付被告刘某离婚经济补偿金5万元,对其他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依法进行了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释法】在婚姻的旅途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成果,夫妻一方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收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享有所有权,也平等享有处分权,处分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不但难以达到占有的目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被转移的共同财产可能会少分甚至不分。法官建议夫妻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对共同财产公平合理进行分割,同时建议碰到此类情况的利益受损一方,及时获取配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留存财产的相关权利凭证、收集银行交易记录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