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养老政策你我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以入住养老机构集中照护!)
2023年11月,为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着力破解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包括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及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补助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对象发现。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也可由具有资质的老年人评估师进行评估。
(二)申请补助。按照“先入住、后补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三)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符合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五)退出机制。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补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补助金额或停发补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规范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三)绩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各地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