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禁止为出售、购买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野生鸟类。禁止食用野生鸟类。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九、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十、禁止无许可人工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靖边县生态修复中心进行救助(地址:靖边县五台森林公园斜对面,联系电话:13992288357)。
十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三、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单位:靖边县生态修复中心,上交单位地址:靖边县五台森林公园斜对面),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992288357)。
十四、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服务电话:
1.靖边县林业局:0912-4621407。
2.靖边县生态修复中心:0912-4613757。
特此通告
靖边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