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我市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不断强化社会监督意识,特制定铜川市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非法猎捕和杀害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携带、寄递、经营利用野生动物;
(三)利用电商、直播、短视频等线上平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四)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五)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来电举报:铜川市林业局 0919-3388131;
(二)书面举报: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铜川市林业局 邮政编码:727031;
(三)现场举报:举报人到铜川市林业局现场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行政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2.刑事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刑事立案的,奖励人民币600元。
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先后顺序,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向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按照先后顺序只奖励一次,不予重复奖励。
四、奖励领取
(一)根据属地原则,由案件所属区县林业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查证。
(二)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由铜川市林业局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铜川市林业局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包含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
(二)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负相应责任。
(三)林业部门事先掌握的、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不在奖励范围。
(四)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予以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川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铜川市林业局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