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宝鸡市林业局、宝鸡市公安局、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宝鸡市水利局、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鸡市邮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宝鸡海关等九部门联合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出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爱鸟、护鸟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为鸟类等野生动物营造安全、舒适的栖息环境。
二、严禁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网、猎夹、猎套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三、网络平台、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禁止为违法交易、利用及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更不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便利。
四、严禁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鸟类(含卵、蛋)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铁路、道路、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五、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条件。在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六、各类媒体平台禁止为交易、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鸟类等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交易、繁育、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十一、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责任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二、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属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上交已持有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服务电话:0917-3261119
宝鸡市林业局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宝鸡市水利局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宝鸡海关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