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释放麟游县文化旅游市场发展潜力,有效提升来麟出游人数,进一步延升旅游服务产业链条,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全县旅游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旅游及部分社会机构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服务机构及自驾游团队等社会组织,且单次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的游客团队。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文旅局从年度全域旅游资金中申请,并按程序兑付。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旺季奖励政策
(一)旅行社团队(20人及以上)
1.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在我县推荐饭店(农家乐)就餐、酒店(民宿)住宿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4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因旺季未能成功预定酒店的不享受本条政策)。
2.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在我县推荐酒店(民宿)住宿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3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因旺季未能成功预定酒店的不享受本条政策)。
3.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在我县推荐饭店(农家乐)就餐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25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4.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游览2个收费景区,未在我县推荐酒店(民宿)、饭店(农家乐)就餐住宿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2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5.游览2个收费景区,在我县推荐饭店(农家乐)、酒店(民宿)住宿且就餐,或单独住宿、就餐的,根据实际购票(收费景区)数量,分别按照30元/人、25元/人、1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6.享受2个收费景区免票政策的,相关旅行社奖励标准在以上1-5项政策基础各下浮5元/人。
(二)自驾游团队
组织县外自驾游团队20人(含20)以上来我县旅游或我县旅行社地接20人(含20)以上的组织者,组织游览2个收费景区且购票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的,根据实际购票(演艺)数量,按照25元/人标准给予自驾游团队或地接旅行社奖励。组织游览2个收费景区的,相关门票综合减免5元/人(不含享受免票政策人员)。
第六条 淡季奖励政策。组织20人(含20)以上的旅行社、自驾游团队在我县游览2个收费景区,在推荐饭店(农家乐)、酒店(民宿)住宿且就餐的,或单独住宿、就餐的,根据实际购票(收费景区)数量,分别按照按照40元/人、30元/人、20元/人标准给予组织机构奖励。
第七条 同一旅行社全年累计组织2000人以上(含2000),在单项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30000元;累计组织5000人以上(含5000),额外奖励50000元;累计组织10000人以上(含10000),额外奖励80000元(该奖励资金每年审核兑现一次,不列入单项奖励)。
第八条 持续深化苏陕合作,推进麟游—沛县文化旅游深度交流,沛县籍来麟游客在享受第五条(一)、(二)款、第六条政策的基础上,免费游览麟游县收费景区景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如参与政策需在麟游县游客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及自驾游团队,需旅游团队住宿费用人均在60元/人(含60)以上,餐费人均在30元/人(含30)以上。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观看《千年九成宫》演艺门票须为实名购买票,赠票及免票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四章 申报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县文旅局审核,提出奖励意见,经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自审定资料报送次日起,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具体申报及兑付流程由县文旅局商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旺季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麟游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麟游县“引客入麟”旅游奖励办法(试行)》(麟政办发〔2023〕2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