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运行的重要规则和珍贵的精神财富。近期,镇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过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将公正审判与判后答疑相结合,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成功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司法效果。
2024年7月,王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齐某于县城内行驶时,与横过斑马线的行人李某发生刮撞,致使李某受伤。此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因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开展工作,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详情,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并多次组织调解。尽管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始终未能达成和解。镇安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主动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并定期督促王某履行判决义务。在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当日,承办法官再次致电王某,耐心指引其履行义务,同时明确告知若未按时履行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经法官积极引导,2025年5月6日,王某筹措9万元现金前往法院,主动要求履行生效判决。在承办法官组织下,王某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当场向李某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目的。近年来,镇安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实质解纷为导向,持续提升“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质效。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举措,引导当事人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有效提升了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积极性。此举既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切实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