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每年要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办法明确,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委派,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岗位,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
办法明确,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教育法治工作全局,加强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会同派出机关做好法治副校长聘任、培训、履职、评价、奖励等全链条管理;牵头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对法治副校长聘任履职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会同派出机关研判学生欺凌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等问题,引导法治副校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派出机关要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障,按有关标准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组织并支持法治副校长参加履职培训或工作交流;组织对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等。
学校要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在学校内明显位置公示法治副校长的姓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加强与法治副校长沟通联系,通报法治建设、学生欺凌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情况,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主动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其顺利参与活动、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应当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校园安全治理等工作,落实依法治校具体要求。
法治副校长应当全方位履行《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利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春秋季开学、“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举办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提供咨询、组织实践教学等方式,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初中、高中(中职)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应重点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实施教育惩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最多同时担任两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两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计划,会同派出机关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加强法治副校长履职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学校依法治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管理等内容,结合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网络诈骗等典型案例,提升法治副校长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