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按照《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商发[2025]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制定如下指引: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个人消费者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宝鸡市(以发票开具地为准)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辆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单辆补贴1.5万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在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补贴申请,包括购车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收款账号,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每个消费者在2025年内只能享受1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不能同时申报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报废的机动车须为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提出申请的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经市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提交的银行卡必须为任一银行一类借记卡,二类卡或者信用卡均会导致补贴款转账失败,且银行开户行必须填写具体,如XX银行XX分行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资料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活动期间,不分报废和购新先后顺序;在申请的补贴发放前,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全国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汽车置换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个人消费者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宝鸡市(以发票开具地为准)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按照新车购置发票金额,购买新能源乘用车,15万元(不含)以下的单辆补贴1万元,15万元以上的单辆补贴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15万元(不含)以下的单辆补贴0.8万元,15万元以上的单辆补贴1.3万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在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云闪付APP提交补贴申请,包括购车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收款账号,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交易发票》。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转让车辆所有人与新购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每个消费者在2025年内只能享受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不能同时申报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机动车须为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提出申请的个人消费者名下。经市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上述旧车《二手车交易发票》、过户后《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所有资料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活动期间,不分置换和购新先后顺序;在申请的补贴发放前,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三、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衔接工作
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四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且符合2024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有关要求的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置换政策参考报废政策执行。
四、参与企业
在宝鸡市登记注册,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的汽车经销企业。参与活动企业名单在宝鸡市商务局网站及“宝鸡商务”公众号分批次公示公告。
五、风险控制
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此次加力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将采取以下方式控制风险:
1.签署承诺协议。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签订书面承诺协议,就相关服务内容作出承诺。
2.加强检查督导。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县区加强对辖区内参与活动企业的明查暗访,处理有关举报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打击不法行为。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4.加强审核评估。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活动结束后,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