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严格遵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针对道路旅客运输领域存在的非法营运乱象,紧密围绕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推进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并依法从重处罚。
但仍有部分非法营运驾驶员无视法律法规,冒险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其中,驾驶员李某某自2023年以来持续从事非法营运,其间被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累计查扣七次。每次查扣均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明确告知非法营运的危害性,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然而,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法律救济,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向李某某送达《催告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李某某仍拒不配合。为此,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1月11日下午,榆阳区人民法院鉴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李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出行环境。
普法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