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性法规再添新成员。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为持续巩固商洛市多年来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不断提升商洛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建设法治化,提供更好的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
2023年初,《条例》被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审议项目。2023年10月25日,商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今年4月22日,商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6月21日,商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通过后,报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章。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与机制、领导机构、政府及部门职责。第二章规范与倡导,共十五条,主要对基本文明规范和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社区、家庭、移风易俗等十三类文明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促进与保障,共十一条,对促进保障机制、促进设施保障、重点治理清单、部门及行业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是援引性地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五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日期。
同时,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还批准通过了《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两部地方性法规将由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