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两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查获,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经多次联系,联系方式失效、通信地址不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上述人员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违法行为人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 |||||||||
违法行为人 | 刘荣刚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2758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25814 | ||||
违法事实 | 2024年06月19日21时00分,刘荣刚驾驶陕CLX5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老西环路西堡诊所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 ||||||||
拟作出处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陈宝合 | 身份证号码 | 610303********0816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25814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2日21时09分,陈宝合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金陵西路,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 ||||||||
拟作出处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做出罚款两千元(含)以上及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的,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人员如果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地址: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联系人:马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917-6237556)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