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即将来临之际,洛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年1月6日,殷某某未办理狩猎手续,在洛南县境内某国有林场内布设“电猫”等狩猎装置,采用夜晚通电,白天断电的方式进行狩猎。同年1月11日18时,殷某某接通电源,20时许发现狩猎装置出现断电现象,到现场后发现导线因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地面植被,引发林坡着火。殷某某遂持镰刀、松枝灭火,见火势蔓延不能扑灭,担心被人发现,将狩猎装置拆卸带下山后藏匿于其租住房中。山林火灾被群众扑灭后,现场发现因触电死亡动物死体一只。经鉴定,现场发现的动物死体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狍”,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7.4亩。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南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洛南法院主持调解,洛南检察院与殷某某达成协议,由殷某某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和山林火灾经济损失共计3123.22元,同时在洛南县音乐小镇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栽植红豆杉十株,用以替代性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洛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又因非法狩猎过程中引起森林火灾,损害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委托家属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洛南法院不断创新实践“一品牌、三基地、四机制、七意见”的秦岭生态司法保护“洛南模式”,全面加强动物、植物、土地、矿产、水资源、古树名木、文化遗产等全方位立体式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坚持秦岭保护司法协作,“始终坚持做到生态破坏在哪里,环资审判开庭在哪里,生态修复跟进在哪里,普法宣传就开展到哪里”。16件案例被省、市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2件被三省六县区南水北调协作机制联席会议作为典型案例发布,1件评为全市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典型案例,环资审判“洛南模式”成为全省法院环资审判三张靓丽名片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