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XX号楼地下一层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提示
1.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界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管理风险。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方面内容。
2.如何起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首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出租关系或发包关系下安全生产相关义务和责任规定,确定出租方或发包方法定监督管理义务的范畴,合理划分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再结合具体的项目、涉及的相关方、场地范围等,将权利义务落实到特定的场景,做到职责明确、界定清晰、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