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世纪80年代初,李某甲、李某乙随父母从山阳县猛柱山村搬迁至山阳县漫川关镇水码头村上薄岭组、老安槽山脚下,并在此修建房屋定居。在李某甲、李某乙门前水田中有一条南北方向的堰渠通往公路(原S203省道,现G242国道),供群众生产劳动和灌溉使用。李某甲、李某乙一家定居至此后也从该堰渠堤坝进出至公路。1988年,乐某某、杨某甲申请在李某甲家房屋的西侧修建三间土木结构瓦房,两家房屋之间隔着一片水田,水田北侧紧靠老安槽山脚跟有一小路供群众种田生产。在乐某某、杨某甲所建房屋门前有一条南北方向的堰渠通往公路(现G242国道),供群众生产劳动和灌溉使用。乐某某、杨某甲一家人通过该堰渠堤坝通往公路,也可沿老安槽山脚跟小路行至李某甲门前堰渠通往公路。后谢某某全家易地扶贫搬迁至漫川关镇水码头村,在李某甲、乐某某房屋中间的水田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四间,谢某某一家搬迁至此后从乐某某门前堰渠通往公路,也可沿老安槽山脚跟小路行至李某甲门前堰渠通往公路。乐某某、李某甲门前堰渠堤坝较窄,仅能通过行人,无法通行车辆。
2005年,乐某某的儿子杨某乙以其名义(家庭成员包括乐某某夫妇、杨某乙夫妇及子女)申请在乐某某老房东侧修建房屋,经村、镇政府、县政府审批,同意其占用耕地80㎡、非耕地120㎡新建房屋,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124.5㎡,房屋东临耕地,西临水渠,南临耕地,北临荒坡。后乐某某在其老房东侧与谢某某房屋之间修建三间两层楼房,房后紧靠山坡。
2010年,李某甲与其他群众协商,在其门前堰渠堤坝的基础上拓宽,建成一条连接S203省道能够通行车辆的道路,该道路宽处约3.6米,窄处约2.7米,该道路南端经公路外护坡连接公路。
2010年,S203省道宽坪至漫川实施改造,山阳县人民政府对203省道水码头村征用土地现场进行确认并制作了“征用土地现场确认统计表”,对被征地群众进行了补偿,相关统计表中载明有李某甲、李某乙,无乐某某、谢某某。
2016年左右,谢某某在其四间平房西侧与乐某某楼房之间为其长子修建两层楼房,房后紧靠山坡。至此,原来老安槽山脚下的小路即不存在了。后谢某某在其四间平房东侧为其次子修建两层楼房。经谢某某与李某甲商议,由谢某某补偿李某甲修路资金,谢某某修通自己房屋至李某甲房屋之间的道路,与李某甲修建的通往公路的道路相连。后谢某某将其及两个儿子将门前道场硬化,道场高于乐某某楼房门前道场。谢某某在其儿子鄢某甲房前道场西侧与乐某某楼房、道场相邻处修建了花墙,在花墙南端与自己道场南边花墙之间留一宽1.45米的缺口,在该缺口处内留一高约35cm的台阶。谢某某可从此缺口经过乐某某门前道场通往田地、从乐某某门前堰渠通往公路。乐某某也可从此缺口通过谢某某及其儿子门前道场,沿谢某某到李某甲门前的道路,再经李某甲门前修建的道路通往公路。多年来,原、被告一直相安无事。
2022年6月,乐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谢某某家门前道场回家,通过鄢某甲道场与其道场花墙缺口时,乐某某在缺口台阶处架设木板通过,在通过中不慎摔倒。乐某某认为是谢某某修建的花墙及台阶造成自己难以通行而受伤,两家遂产生矛盾。后乐某某从谢某某门前道场拉运粮食,谢某某认为在其道场通行车辆会损坏道场,进行阻止,两家再次发生矛盾。后乐某某夫妇遂在通往李某甲、谢某某家道路路口公路外护坡处设置路障,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后经村、镇调解,乐某某拆除了路障。2022年12月,乐某某夫妇再次在该位置搭设帐篷设置路障,将道路开挖一大坑,导致车辆无法进出。
2022年11月至今,经村镇多次调解,因乐某某要求从谢某某家门前道场通过车辆,而谢某某不允许从其道场通过重物,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矛盾一直未得化解。
调解过程
漫川关镇调委会在收到当事人李某甲申请且受理后,从2022年11月开始,镇党委多次召开“逢四研事,遇事解事”研判会对此事进行研判会商,组织镇维稳办、司法所、猛柱山村委会、水码头村委会及两个村“四支队伍”,多次到现场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协议,矛盾也不断升级。
“多元化”协同联动。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落实好“逢四研事·遇事解事”制度,2024年7月4日早上,漫川关镇党委书记石国虎主持召开了由县法院、县信访局、镇维稳办、漫川司法所、漫川法庭、漫川派出所、猛柱山村、水码头村委会等多单位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协商并制定李某甲三家矛盾纠纷化解方案。2024年7月4日中午12:40左右,由漫川关镇党委书记石国虎带队,组建2个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分别深入李某甲、乐某某、谢某某3家做思想疏导工作。
“情理法”疏调并用。调解小组坚持“情理法”相结合,通过实地调查、思想疏导、宣讲法律、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方式,经过近8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分别将三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梳理,各小组进行碰头汇总,再反复进行协商、平衡矛盾焦点、多次思想疏导,三方初步达成协议。在协议起草结束征求三方意见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又多次对协议内容提出各自不同修改意见,面对几方当事人强硬的态度,调委会一行人员又分头做思想工作,直到晚上19时,三方当事人最终现场签订了化解协议。
“院落会”巧解心结。协议签订后,矛盾得到化解,当事人情绪得到平息。镇党委书记石国虎现场组织召开院落会,对三方当事人进行说理教育:小事不计较,大事共商讨,远亲诚可贵,近邻情更浓,作为邻居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友善待人。都要用一颗友善的心,试着去宽容彼此,所有的矛盾总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要互帮互助。“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互相尊重、互利互谅,共同维护和谐邻里关系。三是要学法明理。日常生活中多学习法律法规,通过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互谦互让才能海阔天空。三方当事人也均表示以后会遇到事了多商量、多体谅,和谐相处,与邻为善。
就这样一起涉及2个村3户群众长达3年的邻里纠纷得到了化解,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化解在萌芽。
调解结果
一、由乐某某在2024年7月4日前移除在G242道至李某甲门前路段公路护坡道路上种植的农作物,并保证不得在该道路上种植农作物、设置障碍物、修建构筑物及实施其他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便于甲、乙、丙三方家庭出行。
二、由鄢某乙(谢某某、鄢某甲)于2024年7月4日前拆除其修建在于乐某某道场相邻处修建的花墙(自鄢某乙的儿子鄢某甲的房屋南房坎外侧向南1.5米范围以外的花墙全部拆除)。
三、因鄢某乙道场(从鄢某乙厕所至鄢某甲与乐某某道场交界处)高于乐某某道场,由乐某某自行在其道场内修建一斜坡便于自己通行。
四、鄢某乙及其亲属允许乐某某及其亲属从其道场经过,但不允许在鄢某乙道场停放车辆、车辆掉头,不得通行大型车辆,用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如因乐某某一方从鄢某乙道场经过车辆致使鄢某乙道场、房屋损坏,由乐某某一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果房屋损坏与乐某某过车无关,则乐某某不承担责任。乐某某及其亲属经过鄢某乙道场通往自己道场时的安全责任由乐某某一方自己负责。
五、该协议涉及的道路只涉及通行权,不涉及任何地块权属变更。
按照调解协议,工作人员现场将乐家、鄢家交界处的花墙予以拆除,恢复乐家正常通行。对省道入口路段进行放线,由乐家自行移除抢种的红薯苗后,施工队现场对原有路口进行清理,完成沙石路铺设。
案例点评
漫川关镇将“逢四研事·遇事解事”制度作为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有力措施,落实平安稳定信息周研判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针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能坚持县镇村联动、多部门共同发力,深挖问题根源,找到矛盾纠纷的焦点和核心,结合邻里关系的性质,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杜绝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全镇平安稳定不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