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部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强化宣传警示曝光作用,发挥舆论力量,每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和终生禁驾人员进行曝光,通过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辖区形成对严重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在辖区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5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耀州交警大队通过媒体曝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例及高危企业共计17起。
酒驾2起
1、任*楠,陕西省铜川市人,于2024年5月12日晚22时许,驾驶陕BD1095号小型轿车在西环线35KM公里因饮酒驾驶(酒精含量为 38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李*明,男,陕西省印台红土镇,2024年5月14日00时01分许,驾驶陕A13ZA8号小型轿车沿新改线210国道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6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时间 | 姓名 | 违法行为 | 车号 | 车型 | 数值 |
2024/5/12 | 任*楠 | 饮酒驾驶 | 陕BD1095 | 小型轿车 | 38mg/100ml. |
2024/5/14 | 李*明 | 饮酒驾驶 | 陕A13ZA8 | 小型轿车 | 26mg/100ml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酒驾、醉驾严重危害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为了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触犯了这条“红线”,驾驶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4起
姓名 | 身份证号 | 准驾车型 | 状态 |
杜* | 610221********5612 | B2 | 未换证 |
李*峰 | 610221********1817 | B2D | 未换证 |
刘* | 610221********081X | B2 | 未审验 |
贺*平 | 610203********4219 | B2 | 未审验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驾驶证一旦过期,机动车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那么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绝理赔商业保险部分。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逾期未审验车辆7辆
姓 名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检验有效期 |
铜川市隆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陕B50148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2-5-30 |
铜川市隆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陕B50353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2-9-30 |
张*军 | 陕B39128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1-11-30 |
铜川市诚德润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陕B56699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1-5-31 |
杜*妮 | 陕B29600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2-7-31 |
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陕B37370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2-4-30 |
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陕B53502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3-4-30 |
高危企业2家
铜川鑫盛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未检验6辆 |
铜川耀州区樊林工贸有限公司 | 发生过事故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开报废车辆上路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
一老一小事故案例2起
1、2024年03月22日17时21分许,李某良驾驶陕BLL5**小型轿车沿铜川市耀州区耀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耀瑶路(阿来村村口)时,超越前同方向宋某翔(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宋某翔受伤,两车受损。
李某良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宋某翔骑行二轮电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24年4月4日17时20分许,胡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耀州区贾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800m处时,与行人(学龄前儿童,两岁)刘某某沿路西跑步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
胡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肇事村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行人刘某某监护人未做到监护责任,致刘某某突然跑步横穿道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行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其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刘某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