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灵口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洛南法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监护人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据悉,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2月生育儿子。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所迫长期在外打工,与孩子缺乏交流沟通,作为父母在庭审中说不清楚孩子的出生日期,说不清楚孩子具体在几年级读书,对于孩子学习成绩下降的现状只是一味相互斥责。
为了及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张亚楠决定在处理这起离婚案件的同时,向原告熊某和被告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原、被告二人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监护权,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与孩子老师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孩子生活、学习情况,关心、关注儿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引导教育孩子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与此同时,张亚楠还通过当面谈话和微信交流的方式责令原被告作为监护人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要以身示范,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帮助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品格、行为、思想,用行动去塑造优良家风,要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无论今后双方的婚姻发展如何,都不能免除对孩子的监护教育职责。原被告双方均一致表示要从自身找问题,自觉主动关爱孩子,以正确的言行引导孩子,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让孩子健康成长。
张亚楠表示,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不当家庭教育依法干预引导,能有效减轻家事案件中因监护人之间的矛盾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面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灵口法庭将以“四令一书”为抓手,持续推动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创新法治宣传形式,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郭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