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部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强化宣传警示曝光作用,发挥舆论力量,每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和终生禁驾人员进行曝光,通过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辖区形成对严重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在辖区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3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耀州交警大队通过媒体曝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例及高危企业共计16起。
酒驾2起
1、杨*均,陕西省安康人,于2024年3月13日21时24分,驾驶浙B56S26号小型轿车在二号专用线因饮酒驾驶(酒精含量为 75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支*,男,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阿古社村,2024年3月日22时10分许,驾驶陕B5H322号小型轿车沿二号专用线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42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时间 | 姓名 | 违法行为 | 车号 | 车型 | 数值 |
2024/3/13 | 杨*均 | 饮酒驾驶 | 浙B56S26 | 小型轿车 | 75mg/100ml. |
2024/3/22 | 支* | 饮酒驾驶 | 陕B5H322 | 小型轿车 | 42mg/100ml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酒驾、醉驾严重危害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为了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触犯了这条“红线”,驾驶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4起
姓名 | 身份证号 | 准驾车型 | 状态 |
侯*历 | 612133********4532 | A2 | 未换证 |
赵*耀 | 610221*******3116 | A2 | 未换证 |
王*龙 | 610221********2338 | A1.A2 | 未审验 |
陈* | 610221*******0015 | A1.A2 | 未审验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驾驶证一旦过期,机动车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那么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绝理赔商业保险部分。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逾期未审验车辆7辆
姓 名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检验有效期 |
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 | 陕B39804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2-31 |
铜川市辉腾物流有限公司 | 陕B51368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1-30 |
宋*林 | 陕B38220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2-31 |
宋*林 | 陕B38865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2-31 |
铜川盛世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 陕B50754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1-30 |
陕西卡友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 陕B57834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2-31 |
陕西卡友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 陕B57479 | 大型汽车 | 营运 | 2023-12-31 |
高危企业1家
铜川创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逾期未检验9辆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开报废车辆上路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
一盔一带事故案例2起
1、2024年03月13日21时21分许,李某诺(15岁)骑自行车沿铜川市耀州区耀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菜市场门前驶入机动车道时,与王某瑞(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陕A76U**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李某诺受伤,两车受损。
李某诺骑自行车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瑞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24年03月01日16时47分许,魏某茹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陕B临00998**号电动自行车沿学古路由东向西闯红灯行驶至锦阳路与学古路十字路口时与杨某驾驶陕BG89**号小型轿车沿锦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魏某茹受伤,两车受损。
魏某茹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