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部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强化宣传警示曝光作用,发挥舆论力量,每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和终生禁驾人员进行曝光,通过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辖区形成对严重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在辖区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2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耀州交警大队通过媒体曝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例及高危企业共计20起。
酒驾3起
1、冯*平,男,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吊咀村,2024年2月10日21时40分许,驾驶陕BZ1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耀石路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47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张*峰,男,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活龙村130号,2024年2月12日21时00分许,驾驶陕B3662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耀石路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8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何*军,男,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莫火村南组4号,2024年2月18日21时00分许,驾驶陕AF98M7
号小型轿车沿演池街道路段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6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时间 | 姓名 | 违法行为 | 车号 | 车型 | 数值 |
2024/2/10 | 冯*平 | 饮酒驾驶 | 陕BZ1150 | 小型轿车 | 47mg/100ml. |
2024/2/12 | 张*峰 | 饮酒驾驶 | 陕B36623 | 小型轿车 | 28mg/100ml |
2024/2/18 | 何*军 | 饮酒驾驶 | 3、陕AF98M7 | 小型轿车 | 26mg/100ml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酒驾、醉驾严重危害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为了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触犯了这条“红线”,驾驶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4起
姓名 | 身份证号 | 准驾车型 | 状态 |
白*国 | 610221********3639 | A2 | 未换证 |
杜*华 | 610221********0016 | A2 | 未换证 |
乔*利 | 612728********1214 | A2 | 未审验 |
郑*元 | 610221********3115 | A2 | 未审验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驾驶证一旦过期,机动车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那么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绝理赔商业保险部分。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逾期未审验车辆9辆
姓 名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检验有效期 |
王*文 | 陕BP4980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2-03-1 |
赵*庆 | 陕BF1120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2-09-30 |
铜川国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陕BGW800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08-31 |
铜川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陕B77585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03-31 |
陈*兰 | 陕B46721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09-30 |
宋*芳 | 陕B77795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9-30 |
刘*亮 | 陕BLY588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10-31 |
铜川市公权苹果专业合作社 | 陕BGQ089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10-31 |
第*科 | 陕B71026 | 小型汽车 | 非营运 | 2023-02-28 |
高危企业2家
铜川博达有限公司 | 逾期未检验8辆 |
铜川鑫盛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逾期未检验2辆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开报废车辆上路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
一盔一带事故案例2起
1、2024年2月13日08时45分许,杨某宏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1143KM+100M处左转弯时,与同方向李某驾驶陕BL7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宏受伤,两车受损。
杨某宏驾驶机动车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对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2024年2月10日16时30分许,焦某锋驾驶陕AN3T**小型普通客车载焦某红(未系安全带)沿耀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公里100米处,车辆侧滑驶入道路东侧水渠,致焦某红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
焦某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焦某红未系安全带导致受伤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驾乘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及乘坐客运车辆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一盔一带”就是“保命盔”与“生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