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部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强化宣传警示曝光作用,发挥舆论力量,每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和终生禁驾人员进行曝光,通过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辖区形成对严重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在辖区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1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耀州交警大队通过媒体曝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例及高危企业共计20起。
酒驾2起
1、宋*军,陕西省铜川市人,于2024年01月03日晚20时许,驾驶陕BM0992号小型轿车在柳照路20KM公里因饮酒驾驶(酒精含量为 23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王*荣,陕西省铜川市人,于2024年01月09日16时许,驾驶陕BS5302号小型轿车在西环线49KM公里因饮酒驾驶(酒精含量为 74mg/100ml)被执勤民警查处,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时间 | 姓名 | 违法行为 | 车号 | 车型 | 数值 |
2024/1/3 | 宋*军 | 饮酒驾驶 | 陕BM0992 | 小型轿车 | 23mg/100ml. |
2024/1/9 | 王*荣 | 饮酒驾驶 | 陕BS5302 | 小型轿车 | 74mg/100ml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酒驾、醉驾严重危害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为了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触犯了这条“红线”,驾驶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3起
姓名 | 身份证号 | 准驾车型 |
张*雄 | 612731********0816 | A2 |
张*林 | 610221********3616 | A1 |
吴* | 610221********4614 | A1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驾驶证一旦过期,机动车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那么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绝理赔商业保险部分。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逾期未审验车辆9辆
姓 名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使用性质 | 检验有效期 |
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陕B39071 | 大型汽车 | 危化品运输 | 2022-01-31 |
张*宁 | 陕B1968挂 | 大型汽车 | 货运 | 2022-06-30 |
张* | 陕B2756挂 | 大型汽车 | 重型自卸货车 | 2020-08-31 |
徐*社 | 陕B28878 | 大型汽车 | 重型自卸货车 | 2020-03-31 |
马*红 | 陕B29651 | 大型汽车 | 重型自卸货车 | 2020-04-30 |
张* | 陕B29985 | 大型汽车 | 重型自卸货车 | 2020-10-31 |
曹*生 | 陕B31013 | 大型汽车 | 重型自卸货车 | 2020-12-31 |
余*进 | 陕B31970 | 大型汽车 | 重型仓栅式货车 | 2020-04-30 |
张*设 | 陕B36683 | 大型汽车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2020-04-30 |
高危企业2家
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逾期未检验8辆,违法行为未处理2条 |
铜川鑫盛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车辆逾期未检验2辆,违法行为未处理21条 |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开报废车辆上路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
一老一小事故案例1起
1、1、2024年01月13日14时23分,唐某沫(6岁)由东向西沿耀州区永安北路正大商城门前路段横过道路时,与杜某谟驾驶陕BR1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唐某沫受伤。
唐某沫监护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杜某谟驾驶车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一盔一带事故案例3起
1、2024年01月02日09时50分许,徐某江驾驶陕B882**号小型轿车沿耀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7km+640m处停车时与同向后方行驶的孙某县驾驶陕BDG3**号普通摩托车载张某巧(未佩戴头盔)发生碰撞,致张某巧(头部)受轻伤,两车受损。
徐某江驾驶车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孙某县驾驶车辆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巧不承担事故责任。
2、 2023年11月04日11时55分许,任某驾驶陕A1W6**号小型轿车沿耀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700m处时,与前同方向刁某芳(未佩戴头盔)驾驶的无号牌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刁某芳(头部)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刁某芳驾驶车辆行驶至肇事路段左转弯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任某驾驶机动车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第(一)项: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刁某芳驾驶车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4、2023年12月23日08时20分许,安某科驾驶陕BM37**号小型面包车沿耀州区杨家庄路口由西往东左转弯驶入耀石路6km+200m处时,遇胡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陕B临00562**号二轮电动车沿耀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胡某头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两车受损。
安某科驾驶车辆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驾乘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及乘坐客运车辆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一盔一带”就是“保命盔”与“生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