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19时50分许,赵某驾驶陕 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崇闫路路口时,与行人冯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车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冯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律条款引用:赵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确保安全,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