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 金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
8月1日上午,金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为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客观真实了解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韩宏哲通过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了辩护律师,并从宝鸡市特殊教育学校聘请手语老师担任本案翻译人员,一场“无声”的庭审,不仅传递出司法温情,更传递出司法公正的声音。
案件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22年4月某日,从金台区一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上后排座位处将乘客吴某某包内人民币5800元盗走,当公交车行驶至另一站点时郑某某准备逃离现场,经目击者王某提醒,吴某某同乘客杨某在公交车站台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将5800元现金退还。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法庭特意放缓庭审速度,控制庭审节奏。手语老师同步准确翻译,为庭审各方架起了一座无障碍交流的桥梁,让聋哑被告人在庭审中“听得见、说得出”,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提供了保障。最终,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虽有生理上的残疾,但其犯罪时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