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市场主体只有依法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才能避免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激发活力,为创新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将知识产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伴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主体范围不断增加、线上线下市场活动融合加速,市场力量的竞争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逐年大幅度频发,法官在审理竞争类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难度越来越大,新业态新领域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等不断对司法提出新的挑战。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只有29条,但却回应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竞争类案件提供了裁判规则,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学懂弄通《解释》内涵,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我们国家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细读《解释》可以窥探,其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在于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标准,而是指在特定商业领域里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应当根据法律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市场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的价值取向等众多因素,依法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道德。当然,人民法院在认定市场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还应当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等市场主体只有依法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才能避免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远离纷争。市场运行机制发挥作用、运转正常与否,都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解释》的制定有助于防范化解竞争失序风险,是人民法院贯彻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的重要法治化举措,与市场秩序、营商环境联系紧密,关系着市场主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其中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比很大。《解释》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此类案件越来越呈现一种类型新、专业技术性强、行业特点强的态势。《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秩序,为创新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强化司法引领作用,完善裁判规则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惩罚性赔偿等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规则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落实,是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也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保障。《解释》加强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注重加强与执法行政部门在信息交换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共同推动形成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效监管机制,并以此调动行业组织通过签署自律公约、发布行业规范等方式,推动形成新兴商业领域中公平、诚信行为的统一标准。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准确划定权利边界,统一裁判标准,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稳定社会预期以及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明确清晰的规则导向。
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要深入一线,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强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释》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补充。它回应了社会关切,满足了日益变化的实践需求,厘清了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诸多裁判规则,回应了当下市场竞争中各方重点关切的问题。针对互联网经济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是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解释》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激发经济增长活力。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中的某些条款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的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在这个空间下,立法与市场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市场引导立法适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竞争效能评估,通过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裁判规则,不断细化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解释》的制定,是在凝练裁判智慧,具有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旨在升华司法实践经验,因而既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回应了社会发展最新的调整需求,又保持着适度的谨慎和妥帖,填补了法律空白,强化了我国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也是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路上的丹青之笔。《解释》的施行必将进一步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