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对案件被告王某采取拘传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月2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案件被告采取拘传措施,保障了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维护了司法权威。
据悉,该院速裁审判庭在审理三起民事案件时,三案的被告均有王某,由于该被告涉及三起借款纠纷,且当事人之间多次转账,案情复杂,要求被告王某必须到庭应诉,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经办案法官多次联系,王某以自己在深山工作、交通不便及本人腿骨折为由,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办案法官考虑到王某诉说的实际困难,专程前往被告王某所在单位(某林业检查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但得知王某并未骨折的事实。由于王某躲避在深山中无信号区域,虽经办案法官团队深入深山、多方努力找寻,最终未能见到王某本人。鉴于被告王某经多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事实,陈仓区法院依法决定拘传王某到庭。
22日,办案法官团队根据实地调查走访掌握的王某基本行踪轨迹,会同法警经过半天布控蹲守,终于在当天中午成功等候到王某现身。办案法官当机立断,成功将其拘传到案,当面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再次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严肃的批评教育,被告王某在法律的威慑下,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讨,当庭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作为案件当事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是公民应当积极履行的法律义务。面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被告王某,办案法官深入实地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依法及时对王某采取拘传措施,为查明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充分体现了陈仓法院干警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受到了群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