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电话,折某驾驶陕K397Y5宝骏牌汽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驾驶员在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招揽了4名乘客到榆阳区城区,商量好每人乘车费25元共计1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陕榆交综运罚〔2021〕108号行改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折某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并于同日向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巳生效。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已催告其履行义务,但折某一直未缴纳罚款,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3月7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陕榆交综运罚〔202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笫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折某罚款30000元的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冻结了折某的银行账户以及微信账户,然后对于仍不履行的,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