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潼 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波:
本院在执行你与郭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爱萍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郭爱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20年10月28日之前的利息32000元,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405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周明强
联系电话:0913-3826518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