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2022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范围和支付政策,调整后,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总计167个,2022年1月1日前发生的特药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
据了解,调整内容是将苯达莫司汀、玛巴洛沙韦片等目录内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同时,对使用雷替曲塞等3个此次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患者,在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2022年12月31日。特药实行单独支付管理政策,不单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不受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限制,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15%,剩余85%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8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60%。参保职工使用符合规定的特药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按83%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特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统一按20%支付。贫困人口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参保人员未办理特药申请鉴定手续且在统筹区外使用特药的,其鉴定申请批准之日前90天内的特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特药第一个备案周期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之后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备案周期。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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